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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海绵钯

        栏目: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:2020-06-23

        1 范 围

              本标准规定了海绵把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 、运输、贮存 。
              本标准适用于火法及湿法冶炼所制得的海绵把。

      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             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,其随后所有
        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
       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              G B /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
              G B /T 18035 贵金属及其合金牌号表示方法

        3 要求

        3.1 产品分类
              按把的含量分为3个牌号:SM -Pd99.  99  ,  SM -Pd99.  95  ,  SM -Pd99.  9  0
        3.2 化学成分
        3.2.1 海绵把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。
        3.2.2 把的含量为100%减去表中杂质元素实测总和的余量。
        3.3 外观
              海绵把为灰色海绵状金属,无 目视可见的夹杂物及氧化色。

        4 试验 方法

        4.1 海绵把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附录 A 、附录 B 的规定进行。
        4.2 海绵把中外来夹杂物采用 目视检查。

        5 检验规则

        5.1 检查和验收
        5.1.1 海绵把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(或订货合同)的规定,并填
        写质量证明书。
        5.  1.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,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(或订货合同)的规定不符
        时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
        共同进行。
        5.2 组批
        海绵把应成批提交验收 ,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组成。
        5.3 检验项 目
       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 、外观质量的检验。
        5.4 取样和制样
        5.4.  1 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、制样,应从该批产品中任取三份 占总量 1%左右的试料 ,最少不低于 1 g,
        分别混匀后 ,以四分法缩至试样所需数量。
        5.4.2 产品外观质量逐件检验。
        5.5 检验结果判定
        5.5.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,判该批不合格 ,或重定牌号。
        5.5.2 外观质量与本标准不符时,判该件不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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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6 标志、包装 、运输、贮存

        6.  1 标 志
        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注明:
        a) 供方名称;
        b) 产品名称 、牌号、批号 ;
        c) 产品净重、毛重;
        d) 出厂 日期。
        6.2 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        6.2.1 包装
        产品装人带有塑料密封盖的塑料瓶中,严密封 口,放入箱中进行 中包装或外包装。包装单位 (g/
        瓶):1,5、10,25,50,100,250 ,  500 ,1 000。
        6.2.2 运输
        产品可以采用铁路、公路、水路、航空等方式运输。
        6.2.3 贮存
        产品贮存条件应符合 :
        a) 无腐蚀性物质;
        b) 不污染产品。
        6.3 质f 证明书
       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,注明:
        a) 供方名称、地址 、电话、传真;
        b) 产品名称、牌号;
        c) 批号 ;
        d) 净重和件数;
        e) 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 门印记 ;
        f) 本标准编号 ;
        g) 出厂 日期。

        7 订货单(或合同)内容

        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(或合同)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:
        a) 产品名称 ;
        b) 牌号;
        c) 重量;
        d) 本标准编号;
        e) 其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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